个人信息;さ挠行Ы
互联网时代下,个人信息;な且桓龇浅Q暇旨渲匾奈侍。鉴于普遍免费模式对个人信息;げ涣,我们尝试着引入一种新的机制设计,即“个别付费模式”,由此形成与“普遍免费模型”并行的双重结构。质言之,就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网络运营者应分别拟定“免费”和“付费”两套文本,供用户自由选择。在“免费模式”下,用户就其个人信息享有统一的法定保障,网络运营者可以在“合法、正当、必要”的范围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而在“付费模式”下,用户就其个人信息享有订制化和高标准的合同保障,网络运营者一般不得收集个人信息,除非该收集系履行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已收集信息的使用亦应遵守严格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禁止用于广告营销、用户画像、自动化决策、二次利用或其他目的。
“免费+付费”双重模式建立在个人信息自决权之上,即信息主体有权决定外界在何种程度上获知自己的所思所想以及行动。就此而言,个人信息权利不但是被动的;ば匀ɡ,而且是主动的支配性权利。我国《网络安全法》在传统侵权责任法的消极安全保障之外,赋予了用户对网络运营者的删除权和更正权。遵循这一法理,个人当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向网络运营者披露其个人信息,其既可以披露和授权使用(在免费模式下),也可以不披露和禁止使用(在付费模式下)。
“免费+付费”双重模式充实了同意原则。如前所述,在普遍免费模式下,个人不存在迫在眉睫的金钱支出,所以对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均采理性冷漠的态度。相反,付费模式将提醒用户细致思考交出个人信息的机会成本,促使其更为审慎地决策。更重要的是,付费模式的存在打破了免费模式所设定的框架效应,个人得以摆脱“用个人信息交换便利”的刻板印象,从网络运营者对其偏好施加的潜在影响中解放出来,从而作出真正符合切身利益的选择。
“免费+付费”双重模式有效平衡了用户和网络运营者的利益。一方面,该模式平衡了不同用户之间的利益。Facebook创始人扎克伯格曾经说道,如果你想建立一个服务来帮助连接世界上的每个人,那么有很多人会无力付费,这就是为什么基于广告的商业模式是唯一“理性”的原因。然而,并非所有人都无力支付服务费用,也并非所有人都将便利性置于个人信息之上。对于这些人,付费模式拓展了他们的选择权。利益分野和价值分歧的不同用户因此能各得其所。另一方面,该模式有助于网络运营者的业绩增长。不论是免费模式还是付费模式,网络运营者都可以获得收入,只是来源不同而已,这化解了无法通过信息复制来覆盖信息生产成本的矛盾。不唯如是,通过观察用户对模式的选择,网络运营者将“个人信息迟钝者”和“个人信息敏感者”区分来开——对于前者,提供标准化保障;对于后者,则采取个性化的个人信息;げ呗。这种分离均衡的设计,在维持既有用户之余,还能吸引在单一免费模式下拒绝加入的“个人信息敏感者”,提升了企业声誉。用户数量的扩大和信任关系的巩固,使得网络运营者成为最后的受益者。
本文节选自《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さ乃啬J健,金浩启航铁艺收集。